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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生产事故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生产事故安全隐患举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北海市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举报办法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加大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承担安全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虚报的行为。

  (四)工会组织不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违法生产、经营,特别是私自进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

  (六)其它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七)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业的事故隐患。

  (八)各种交通事故隐患。

  (九)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旅游等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器材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十二)住宅及建筑工程事故隐患。

  (十三)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十四)其它各种事故隐患。

  二、举报方法

  举报方式可以是当面举报——即举报者直接到各级政府办公室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以文字材料形式举报或者电话举报。举报者以文字材料形式举报时,举报文字材料应包括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等,同时署真实姓名及联系办法;以电话形式举报时也必须报告事实经过、时间、地点、证明人等,同时报告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和联系办法。

  接到举报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者保密。对泄露举报者姓名及其身份者,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地址和电话。

  三、举报处理

  (一)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认真进行登记编号,及时核查处理。

  (二)对被举报的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罚;跨辖区的或者区直、市直单位由市安监局负责核查处理。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事实经查实后,由负责处罚的安监部门按以下标准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举报一般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奖励100元至1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特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奖励3000元至5000元。

  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不会很快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事故但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将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造成10至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一般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由该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重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建议有关部门收回有关证照、拘留、处罚有关责任人员。

  特大违法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实后,依法处以取缔、关闭、吊销有关证照或者由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

  奖金来源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五、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落实人员做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记录、整理分类和建档工作,形成市、县(区)举报网络。

  六、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报告期为季报,县、区安监局于每季度末月26日将上季举报处理情况报市安监局汇总,市安监局于每季度末月28日将举报处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

  七、奖励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一期,每季度末月进行举报奖励评审工作,季末发放奖金。各县、区的奖励评审预案于每季度末月26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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