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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
www.110.com 2010-07-02 16:05

失效日期:1994-11-11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将全员制企业行政和职工履行纳入仲裁受理范围的请示》(京劳企文字〔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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