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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河池地区重特大安全
www.110.com 2010-07-02 16:07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河池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河池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保证我地区在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能迅速妥善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第七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重、特大事故等级类别按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知情人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及安委办按规定及时报告地区行署及地区安委办。地区行署办及安委办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报告行署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24小时内以行署名义和地区安委会名义分别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值班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续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办设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以及汇报人的姓名、所在单位(所在地)按要求做好记录并按事故性质和事故处理权限立即逐级上报,同时按程序通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救援单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

  第五条 在本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为: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接受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成立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

  (一)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 挥 长:杨才寿 地区行署专员

  副指挥长:蒋明红 地区行署副专员

  庞栋春 地区行署副专员

  潘其弟 地区行署副专员

  谭三川 地区行署副专员

  高 平 地区行署副专员

  战明国 地区行署副专员

  黄天彩 河池军分区参谋长

  陈裕林 地区行署专员助理、财政局局长

  成 员:韦可耀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王树新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韦海忠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蒙增隆 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秦济权 地区公安局局长

  韦永坤 地区工会办事处主任

  韦建明 地区建设局局长

  姚本元 地区交通局局长

  陈启琼 地区水利局局长

  吴柱忠 地区劳动局局长

  杨振中 地区卫生局局长

  赖绍周 地区环保局局长

  韦崇明 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朱广生 地区农机局局长

  韦 玉 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龙堂 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茂林 地区矿管局副局长

  周昌健 地区经贸局副局长

  覃林顺 地区乡镇企业局副局长

  廖建裕 地区防震办主任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抢险救灾工作;

  2、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事故救援工作;

  3、事故特别严重的,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应急援助;

  4、决定其他有关事故应急和抢险救灾的重大事项。

  (二)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蒋明红 地区行署副专员

  潘其弟 地区行署副专员

  战明国 地区行署副专员

  副主任:韦可耀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韦海忠 地区行署副秘书长

  周昌健 地区经贸局副局长

  成 员: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办公室工作人员:杨光松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莫 华 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及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根据指挥长的指令,调度人力、物力到达各指定位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2、负责与事故现场指挥组和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3、负责审核事故新闻报道,组织事故抢险救灾的新闻发布会;

  4、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下设7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根据事故类别从相关部门抽调。

  1、事故现场指挥组

  组长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或事故所在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①掌握事故全面情况,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②负责事故应急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③负责事故应急的联络工作;④负责指挥部各组之间工作的协调。

  2、事故现场抢救组

  组长由事故所在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或事故单位一名主要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调派和组织人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

  3、伤员救护组

  组长由地区卫生部门领导或事故所在县市卫生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的轻重、伤员多少确定医疗救护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紧急调集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现场抢救工作;掌握伤员动态,联系收治单位并分配收治任务,及时了解掌握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动态,制订卫生防疫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行署分管副秘书长或事故所在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调拨的组织工作;保证抢救所需物资供应及车辆的调度使用;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运送到位;做好现场抢救人员的生活安排,做好现场抢救环境的水、电等设施的安装、供应等工作。

  5、治安保卫组

  组长由地区公安局或事故所在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指挥等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治安防范,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6、事故调查处理组

  组长由地区安委会有关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对事故原因及有关事实、责任的认定进行调查取证,做好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7、事故善后处理组

  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或事故所在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情的发生。

  8、各类事故处理成员单位:

  企业生产事故:安委办、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乡镇企业局、民政局、卫生局、工会办事处。

  交通安全事故:安委办、交通安全委员会、交警支队、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交通局、运管处、卫生局、机务段、旅游局。

  消防安全事故:安委办、消防安全办公室、公安消防支队、林业局、林业防火办、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会办事处、建设局、民政局、监察局、乡镇企业局、卫生局、交通局。

  卫生防疫事故:安委办、卫生局、防疫站、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交通局、事故所在县市医院、防疫站。

  第七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成员应急联络方式与集结时间。

  (一)事故应急联络方式。指挥部所属全体安全事故应急人员配备的BP机、手机和固定电话一律开机待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委办立即通过上述联络方式向指挥部所属事故应急人员发布事故信息和应急行动命令。

  (二)事故应急集结时间:指挥部所属全体事故应急人员接到安委办发布的事故信息和事故应急行动命令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各自的应急办公地点,并按规定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第八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一)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地区行署和安委办,安委办按程序逐级报告自治区安委办;

  (二)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第九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急行动。

  第一阶段应急行动:

  1、安委办将事故情况及时向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

  2、由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紧急会议;通报事故险情、灾情,宣布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实施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并接受自治区安委办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3、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各工作机构立即按各自职责开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阶段应急行动:

  1、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属各应急工作组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第一阶段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2、办公室将抢险救灾总的情况向指挥部作全面汇报;

  3、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会议,通报抢险救灾第一阶段工作情况,分析研究事故应急工作形势,部署下一阶段的抢险救灾工作;

  4、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安委办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第十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境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的应急阶段。

  第十一条 各种重、特大安全处置措施:

  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坚决果断、妥善处置。

  1、火灾事故的处置预案措施由公安局、林业局和武警消防支队具体制定;

  2、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乡村道路农机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措施由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制定,交通局、农机局配合;

  3、矿山安全事故的处置预案措施由国土资源局具体制定;

  4、船舶安全事故的处置预案措施由交通局、海事局具体制定;

  5、食物中毒及卫生防疫事故的处置预案措施由卫生局及防疫站具体制定;

  6、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处置预案措施由教育局具体制定;

  7、在旅游区发生的事故处置预案由旅游局具体制定;

  8、建筑业安全事故的处置预案由建设局具体制定;

  9、水库、水利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由水电局具体制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企业、中直区直驻我地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人员调动由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文。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地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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