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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解决建设领域拖
www.110.com 2010-07-06 14:3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等文件要求,为按时完成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以下简称清欠)工作任务,防止发生新的拖欠,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清欠工作负总责。省政府非常重视清欠工作,近期已核拨专项资金全部偿清了省属政府工程欠款。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加快清欠工作进度。建设、规划、房产、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清欠措施,不断推动清欠工作,严禁出现新的拖欠。

二、落实任务,切实推进。今年10月底前必须偿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欠款,2006年10月底前基本偿清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工程欠款。为确保清欠工作任务按时完成,至今仍未完成工程决算或未认定拖欠工程款数额的,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或认定;未制定还款计划的,必须在今年9月15日前制定计划,抓紧实施。还款比例不足50%的,将向社会通报。

三、统一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认定标准。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的,可认定拖欠工程款问题已解决:一是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二是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三是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四是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的。

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手段,有效制约拖欠工程款行为。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拖欠工程款单位规划审批手续。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施工许可、安全许可、介绍前往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支付工程款不足90%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竣工验收的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拖欠工程款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已办理的予以注销。

五、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制度。从2005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未交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七、对拖欠工程款的不良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拖欠工程款单位记入不良行为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并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运用一切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手段,严厉惩戒拖欠工程款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阻”。

八、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省清欠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或执行清欠措施不力、把关不严造成新的拖欠,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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