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www.110.com 2010-07-06 14:35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11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市、旗县区政府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三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确保做到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两不误。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决定》要求,编制本地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法定地位。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高危行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市、旗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增强规范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通过系统学习和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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