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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
www.110.com 2010-07-06 14: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仁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市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要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等,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有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对策措施。

  第二章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草拟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等;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召开安全事故评析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组织的资格申报和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5、综合管理和监督企业的生产条件,即:生产设备、设施、材料及使用用品等情况。

  6、负责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参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7、组织推广安全技术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信息发布,负责对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落实。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监督设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严格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客运运输、旅游线路和景区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和落实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落实,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预案;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娱乐场所、重点保护单位、学校、邮电、通讯、电力、旅游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隐患;负责对各类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开展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灭火、防火水平。

  (六)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审查备案并督促执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七)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八)按上级有关规定,负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九)负责全市各类安全事故的安全保卫和协助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贯彻落实。

  (二)负责对《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在建工程项目安全许可证》等证件的核发管理,建立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档案。协调组织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检查业内安全管理资料、外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门架与井字架、塔吊、施工机具、“三宝”及“四口”的防护等,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组织开展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培训,重点负责对建筑临时用工、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五)督促建筑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用品。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第七条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二)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航道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船舶登记和检审;严格检查船舶装载,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

  (四)负责船舶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行业)伤亡事故和水上交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车站、码头的交通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进出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规划、标准,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检查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二)负责对全市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实施管理。

  (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维简费,有计划地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艺装备水平;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组织煤矿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工等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执行安全监察制度。

  (六)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全市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市经贸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调全市经贸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经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检查全市经贸系统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组织协调经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市经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式,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发放安全准用证。

  (三)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特种设备负责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二)负责组织和实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旅游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特殊旅游项目(如漂流等)及团体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农机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乡村道路农业运输机械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业运输机械及农用车、拖拉机乡村道路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遵义市城市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从事燃气行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对燃气充装站和经营点实施安全检查。

  (二)负责督促对城区供水管网维修管理,严格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四条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农副业自用船水上交通安全日常和汛期管理,对农副业自用船进行登记建档,对农副业自用船业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止农副业自用船从事非法载人载畜载货,参与农副业自用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市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从事专业捕鱼和养鱼用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船员考试发证,制止渔船非法改变用途,从事载人载货载畜等的非法营运。

  (二)负责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协助港监部门对渔船与其它船舶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和森林防火预案及基础设施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第十七条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市病险水库进行监控和治理,加强对汛期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对全市冬修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申报采矿权的设计报告安全方案进行审查,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全市范围内非法资采资源的现象进行处罚,杜绝非法开采行业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会系统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二)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地方法规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三)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茅台酒厂(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加强对本部门及管理对象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为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仁怀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责任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责任制度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仁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仁府办发[2004]13号)同时作废。

  仁怀市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1月17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法律,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全市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进行配套设计、施工、验收。

  二、在对新、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须有安全生产与劳动安全保障等内容,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该项目时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其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设施内容进行验收。安全生产项目验收可视企业性质和规模采取专项验收或综合验收的形式进行。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许可开工和验收合格投产使用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立即停工或停产整改,经审查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施工建设。

  五、各行业及各部门在审查批准、或报送项目时,都必须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企业、监管责任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相关的人员进行处罚。对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仁怀市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遵义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达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目的,真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安全生产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

  二、“包保”形式:市政府领导“包保”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包保”村(社区),行业部门领导“包保”区域;驻村(社区)干部“包保”村民组,行业部门干部“包保”生产经营单位。

  三、市领导的“包保”由市政府办公室年初行文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包保”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年初行文明确并报市安监局。

  四、年终考核按考核办法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对各“包保”责任人一并进行兑现奖惩。

  五、市领导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的“包保”责任奖惩兑现由市人民政府考核兑现,其它干部的奖惩兑现由各单位负责考核兑现。

  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制度

  一、督查检查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及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级各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督查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或委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三、督查检查方式

  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突击相结合、逐级与越级相结合的督查检查方式,实行市级每季度一次以上,乡镇、部门每月一次,村(社区)每十天一次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四、督查检查结果反馈

  督查检查工作中对督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督查的单位要下达督查通知书,被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单位写出报告。

  督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单位要写出督查检查报告,报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对像反馈结论,提出督查检查建议。

  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时间由市安委会主任确定。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内容:听取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每季度全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全市安全生产方面重大活动;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问题。参加会议人员: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材料和会务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

  二、市安委办各专业办公室成员工作例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各专业办主任主持。会议内容:通报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对策和建议。参加会议人员:各专业办公室成员、市安委办工作人员。

  三、各乡镇安委办主任工作例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会议内容:听取各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对策和建议。参加会议人员为各乡镇安委办主任。

  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组织实施。

  仁怀市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汇总整理。

  二、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作、下月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月报表和事故报表等。

  三、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办公室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或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四、市安委办每月10日前编发《仁怀安全督查》和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专报信息,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五、全市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市安委办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和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内新闻单位公开报道。

  仁怀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处理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及《遵义市安委办关于认真及时准确填报各类安全事故月报表、快报表的通知》(遵市安办[2003]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制定规定如下:

  一、死亡、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一)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10人以上,死亡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事故(不含100万元);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含100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各地和市有关部门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一)死亡事故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出,重大事故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后12小时内报出,特大事故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后6小时内报出,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后3小时内报出;

  (二)凡发生伤亡事故,即刻填报快报表,加盖公章,报市安委办公室(传真:2223587);

  (三)发生死亡、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市安委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市经贸局上报遵义市经贸委;煤矿重特大事故由市煤炭局上报遵义市煤炭局和煤监办事处,同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五)水上交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市交通局上报遵义市交通局,同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

  (六)死亡和重大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一上报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中社会影响大的,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监察局,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四、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五、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要制定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市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倒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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