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职业培训等法规 >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居住、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工作单位或待业的常住居民或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常住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暂住证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年检,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六条 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软件。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八条 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若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三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5级)考试。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时,要有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5级)成绩合格证。

  第十一条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规定的学历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和会计技能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各市(深圳市除外)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考试试题题库、标准答案,各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在试题题库范围内,组织考试试卷的命题和考务工作。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原则上一年两次,分别是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个星期六和星期天。

  第十三条 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由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培训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以及考试组织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设计的格式和制定的编号原则,由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深圳市除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样式刻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包括红印和钢印。

  第十六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后,必须在30日内,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到管辖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情况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并将持证人员划分为已注册会计人员、未注册人员,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数年份的9-11月份进行。凡年检年份新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个年检年份。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务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填报《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并经所在单位核签或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五章 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管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情况。县、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必须接受上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必须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市级和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年度各市、各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

  如会计从业资格证遇双数年份年检时,各地市和省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12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以及有关工作意见等书面上报省财政厅。

  对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处理情况及其名单应及时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年检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重复领取或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申明作废,经财政部门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财政厅于1997年10月2日发布的粤财会[1997]59号《广东省会计证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