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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家用电子产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电子工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总后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电子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1993年联合颁发)中“家用电子表产品维修工”标准,劳动部、电子工业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考核大纲),已经审定,现颁发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劳动部 电子工业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一、鉴定基本要求

  (一)适用对象:

  专门从事家用音频、视频、智能电子产品及相关配套设备维护修理以及需进行要开种技能鉴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报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

  (1)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本工种毕业;

  (2)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培训机构工种初级等级培训结业;

  (3)企业、事业单位学徒工学徒期满;

  (4)从事本工种工作在年以上;

  (5)大中专毕业或结业,并经过本工种初级技能训练。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

  (1)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经过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培训;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作(专业)工作四年以上;

  (3)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八年以上,经过本工种中级技术等级培训;

  (4)从事本工种(专业)实践九年以上;

  (5)技工学校本工种毕业工职业学校本工种(专业)毕业;

  (6)大中专院校毕业或结业,并经本工种中级技能训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

  (1)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并经高级技术等级培训;

  (2)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专业)工作六年以上;

  (3)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十四年以上。

  (4)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

  (三)考评员构成:

  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资格。

  1、理论考评员原则上每二十名考生配一名(20:1);

  2、操作考评员原则上每五名考生配一名(10:1)。

  (四)试题要求:

  本工种采用笔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种方式进行鉴定,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4小时。理论试题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初中级工的技能操作考核包括音响产品维修和电视机维修两项,高级工的技能操作考核包括音响产品、电视机和录像机维修三项,每项满分为100分,参加技能操作考核的考生可以任选其中一项,60分以上为及格。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达60分以上方为合格。

  (五)鉴定工具、设备要求:

  万用表、示波器、毫伏表、电烙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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