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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
www.110.com 2010-07-05 12:59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水利厅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的精神,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省水利行业劳动者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新世纪新型技能型人才,把水利行业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增强水利企业市场竞争实力,提高全行业整体效益,确保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水利行业,全面推行国家"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控制"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省水利行业劳动者素质,开发、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水利新型技能型人才,把水利行业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增强本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加强劳动就业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国家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人员范围为:全省水利行业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指在岗的正式、合同、临时工。

  技术工种是指: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的职业(工种)。

  2.水利行业特有技术工种:开挖钻工、水工爆破工、锻钎工、坝工模板工、坝工钢筋工、坝工混凝土工、钻探灌浆工、喷护工、防渗墙工、砌筑工、坝工土料试验工、坝工混凝土试验工、水工泥沙试验工、水工结构实验工、混凝土维修工、土石维修工、闸门运行工、水工防腐工、水工监测工、河道修防工、渠道维护工、灌区供水工、灌溉试验工、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泵站运行工、灌排工程工、水文勘测工、水文勘测船工、防治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土保持测试工、水土保持勘测工。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对通用职业(工种),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对水利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也是我国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对单位和个人具有全社会的权威性、通用性。在全国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通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2.学徒期满,拟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本行业技术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

  5.拟新招用从事水利行业技术工种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者的条件

  (一)通用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条件,按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具体规定受理。

  (二)特有职业(工种)申报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学徒工学徒期满或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经相应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或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2.因本行业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原因,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经中级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经高级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水利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本科毕业生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三)特有职业(工种)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申报条件

  1.取得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满四年,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4.取得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满五年,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第十条 申报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参加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向山东省水利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报名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参加由省水利厅统一指定的山东省水利职工培训中心的技能培训。培训班分为: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班四类。初级职业资格培训课时为400学时(理论160,技能240);中级培训课时为6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高级培训课时为800学时(理论240,技能360);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课时为800学时(理论380,技能480),培训内容增加论文、答辩和培训指导。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今后,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属第三条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的劳动者,必须从相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或先组织录用人员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事业单位达标、争优,相关资质的申办、年检、变更和换照及对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竞标等方面,要把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重要指标和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查处,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第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2001]80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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