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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
www.110.com 2010-07-06 15:0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格申报

  第四章 鉴定考核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章 继续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加强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中(含个体经营者),从事技术工种及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包括短期临时工),均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从事规定的技术工种及行业特有工种工作,必须是持有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由“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要求具体实施。

  医药行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社会化管理体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对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工作,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主要工作环节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格申报

  第六条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四)技师:取得高级技能证书2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五)高级技师: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职业资格鉴定(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药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认定)申请表,每人一式二份;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于申请表上);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指定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五)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已取得与申请工种属同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七)其他证明有特殊技能的材料、奖励证书、证明证书等;

  (八)报名信息卡。

  第四章 鉴定考核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分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第九条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组织鉴定工作。严格考务管理,统一规程,严密组织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加强质量监督,保证鉴定质量。

  (一)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理论试题和实际操作试题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由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考核鉴定。

  (二)其他工种必须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题库提取试题组卷,鉴定站(所)不自行命题。如题库中没有的工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编制试题,或委托行业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使用。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持证者所从事职业(工种)的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一)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合格人员,由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于此前已取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核发医药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需于2003年6月底前到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对持证上岗的执法检查工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要与市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联系,对医药行业持证就业上岗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医药行业中招用没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和没有达到持证上岗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积极引导和组织企事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确定培训单位。为申报参加鉴定的人员提供职业资格培训服务。

  (二)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医药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相关服务。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医药行业其他工种的培训工作,统一利用当地培训资源,提供社会化服务。同时,协调非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从业人员的归口培训工作。

  第七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指定具备开展工种继续教育能力的单位,负责相应工种职业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天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印制《职业技能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职业技能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单位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特有工种种类暂按《办法》后附的《天津市医药行业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特有工种目录》种类执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9日起施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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