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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构(7)
www.110.com 2010-07-06 10:06

  (3)微观层次上:我国的1995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许多与现行的劳动用工状况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越来越具有“雇佣”的性质,我国在劳动合同立法上应当摆脱完全向劳动者“一边倒”的倾向,应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灵活性,适当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人为地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的难度。对于劳动合同立法的空白点应加紧填补。例如,《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劳动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格的定义,实践中出现了高级管理人员是不是劳动者的问题,我国应建立“雇主理论”,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中产生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应尽早立法予以明确。对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其平等的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和获得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权利,从而为他们造就公平的就业环境。

  (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改革

  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就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它是国际上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三方协调作为一个原则,已经被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接受并实施。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劳动关系的调整要逐步与国际接轨,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尽快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但是,我国又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我们的体制和发达国家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协调机制”不应只限制在“三方”,我们应该探索其它有中国特色的“多方协调机制”。针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未来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作如下设计:

  1、完善劳动关系协调的内部机制

  (1)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

  目前,企业尤其是对于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既要引进一套严谨的管理模式,又要结合我国国情、本公司特点,注重稳定和完善劳动关系。企业能否建立一套合法、高效的劳动管理制度,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决策者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劳动法的理解程度密切相关的。政府、工会、劳动学会等机构可以组织企业举办经验交流尤其是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交流,还通过咨询机构、仲裁、法院等部门收集典型案例进行案例汇编等等形式,宣传劳动法和有关国际劳动标准的知识,增加企业的守法意识,为迎接新一轮国际化的浪潮,作好心理准备和知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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