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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前列支不需先签订劳动合同(2)
www.110.com 2010-07-06 10: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还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上述规定来看,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是满足《通知》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可。一般来说,只要员工为企业连续提供服务,都会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服务的连续性,应该足以把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别开来。那些持续为企业提供服务,却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支出,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来对待,而不能按照劳务报酬来对待。

  最终结论

  从会计准则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来看,都没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形成劳动关系和员工工资支出的必要条件,应该参照会计准则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只要企业雇佣了持续为企业服务的员工,无论雇佣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的工资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实际发生,都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支付这种工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符合当地一般的工资支出水平,绝不可借机偷逃税款。同时,企业也不能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要根据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准备好相关的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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