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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支付并非一律不超过12个月工资(5)
www.110.com 2010-07-06 10:29

    辅助参加人只是站在所辅助的主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他所提出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相冲突,他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同时也无权提起上诉。但是,通过参加诉讼,辅助参加人可借助本诉判决认定的事实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主当事人也可以本诉判决为依据以辅助参加人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辅助参加人制度对于本诉当事人和辅助参加人的利益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注:

    [1]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采用“诉讼参加人”这个概念,英美法系国家、中国以及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则采用“第三人”这个概念。参见谭兵主编、肖建华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84—185页。

    [2]参见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3] 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将第三人分为主参加人和辅助参加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只归定了完全当事人意义上的第三人,并不存在辅助地位的第三人。参见谢怀轼:《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钱军 邱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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