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社会一致的赞许。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一说到公平正义,我们往往关注现实中存在的裁判不公、执行难、拖欠劳动者工资、及强制拆迁等社会问题。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但是,只是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还不够,还应该关注这些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之所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上根源。唯法律本身公正,才有和谐社会可言。
近几年来,拖欠劳动者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愈演愈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者是市场经济中的弱者,靠出卖劳动力换取微薄的工资,以维持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其社会地位卑微,所掌握的信息有限,难以与雇主抗衡,当遭遇拖欠工资时,往往不可能及时向雇主主张权利。一些雇主正是利用了劳动者的这种不利地位,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甚至发生劳动者为讨要工资而付出生命代价的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公愤。以致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责令各级地方政府动用手段限期“清欠”。
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的政府,关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运用行政手段限期“清欠”,保护劳动者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应该的,也确实取得了实效。但是,我们却没有进一步追问,产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原因何在?为什么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总是反复发生,所谓“年年清欠,年年拖欠”,几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其实,造成拖欠工资问题存在和难于解决的根源,就存在于现行法律法规本身。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资债权和企业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一律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暂不谈时效期间的长短,仅这种对工资债权和企业债权“一视同仁”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有问题的。
工资是劳动者用血汗换取的报酬,是用来养家活口、维持生计的,在关于利益的分类上,属于所谓“生存利益”,而与企业债权之属于“经济利益”,截然不同;工资债权,在关于权利的分类上,属于所谓“生存权”,而与企业债权之属于“经济权”,截然不同。按照现今各国共同接受的法律思想,对“生存权”和 “生存利益”的保护,应当优于对“经济权”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亦即对工资债权的保护,应当优于对企业债权的保护。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工资债权被视为普通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未在2年的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就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还有专门的仲裁制度。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初衷可能是好的,可能是想尽量方便劳动者,使其通过简易的程序解决争议。但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被视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就在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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