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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探析(7)
www.110.com 2010-07-06 10:29

    由此可见,法院经审查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应当将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的内容写入裁判文书的主文之中,这样就可以从裁判文书中明确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内容全部不服而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能简单的写明维持仲裁裁决,而应在裁判文书的主文中重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内容作出处理。也就是说必须将仲裁裁决的内容重新在判决主文中表述一遍。否则,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裁判文书主文中又没有可执行的内容,即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不利于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廖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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