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3)
www.110.com 2010-07-05 15:53
九、公司规章制度不向员工公示
一些企业不向员工公示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曾向员工公示过,但是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则企业往往会陷入不利境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对员工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公司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时,应当按民主程序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将制订好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公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在公司网站、宣传栏以及让员工签收规章制度等方式。
十、公司规章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很多企业不重视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或者虽有规章制度,但是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进行有效的人事管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规章的制定留下了广阔的发挥空间。例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企业要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做出界定。所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比例原则的地方都应当进行研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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