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2)
www.110.com 2010-07-05 10:59
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是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的某些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具体说,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是指以下三方:
1.政府代表。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中都明确规定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 职工代表。由于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例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大共性问题,往往会超出了具体企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
3.企业组织代表。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代表企业的各种组织也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是由经贸委代表企业组织。之后,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不过当时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企业。随着各类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代表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级工商联组织逐步完善,此外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民间的商会等纷纷成立,作为企业一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层面,是由中国企业联合会或者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作为企业方代表。
三方协商机制从建立之初就是着眼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各方利益主体的一致性,最大程度地追求、实现三方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因此要强调大处着眼,避免三方协商机制流于形式,使这一机制能够专注于处理和解决一些大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有效发挥作用。本法的规定遵循这个原则,利用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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