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申请人与陈荣波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含代通知金)、加班费等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向陈荣波支付了经济补偿、加班费等9729元金额,陈荣波已经领取以上款项,双方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在陈荣波人已经依法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情形下,陈荣波却置客观事实于不顾,无端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和司法资源,提起无理的劳动仲裁,而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所作出的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08]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使用人单位对今后通过自行和解与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做法望而却步!
综上所述,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万江分庭东劳仲万分庭案字[2008]8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项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家具源商贸(东莞)有限公司
2008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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