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运用仲裁建议书?
www.110.com 2010-07-05 10:26
仲裁建议书是原劳动部制作的34种仲裁文书中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办案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建议书是一种补充性的仲裁文书,只是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有些对当事人有参考意义的内容不便在裁决书中表述,才运用仲裁建议书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因此,该仲裁文书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丝毫约束力,只起一种参考的作用。鉴于仲裁建议书的性质和作用,一般情况下在仲裁尚未开始或仲裁结束后,需要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时,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而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需要做出决定或结论时,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例如,当事人前来申诉,仲裁委员会可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如何自行和解的仲裁建议书,如当事人不采纳,仲裁委员会即可立案审理。在案件审理完毕,为了使当事人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仲裁委员会也可用仲裁建议书说明其败诉的原因及今后应如何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不能用仲裁建议书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任何建议或结论性的意见,以免误导当事人,使案件复杂化。
- 上一篇:仲裁文书的送达有哪几种方式?
- 下一篇: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
- · 仲裁时效
- · 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 ·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
- ·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 · 为什么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 ·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
- · 劳动仲裁时效
- · 不服劳动仲裁的问题
- ·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