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接受仲裁机关裁决约束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纠纷当事在仲裁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法律赋予其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根据《》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仲裁申请。
(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3)被诉人的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子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
(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关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要求其指定代理人。
(6)当事人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
(7)当事人有仲裁庭审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得到仲裁庭开庭通知,有权出席仲裁庭审理,在审理活动中,有权发言、辩论。
(8)汉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要求仲裁机构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9)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
(10)当人事有要求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先行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都要在双方当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进行。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的,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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