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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书精神病人遗嘱 法律认定无效
www.110.com 2010-07-21 15:06

  案 情 回 放

  茅家姐弟的母亲陈老太早年丧偶,共生育子女3人。自1993年3月,陈老太因患偏执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直至同年10月25日,院方应老太儿子阿伟要求同意陈老太请假出院,并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情绪方面表现已稳定……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本次住院疗效好转。”同年11月12日,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将老太名下房屋产权归阿伟继承。在立遗嘱时,还有陈老太单位两名职工在场作见证。事后不到半年,陈老太再次因精神病住院治疗,一年后去世。10年后,远在美国年近的姐姐茅女士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析产继承属母亲名下房产。弟弟阿伟出示母亲生前并经有律师代书的遗嘱,涉案房屋留给自己单独继承。而陈老太另外一名儿子,则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母亲遗下房屋由姐弟两人各继承50%。

  说法

  陈老太在立遗嘱时,仍系精神病患者,该病患者作出的对其重大财产生后处置事宜,法律上对她的民事行为能力判别有严格要求。现仅凭医院出具陈老太当时属阶段性好转的出院小结,内容上仅反映患者的意识、语言表达等情况,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陈老太所立遗嘱应归无效。陈老太遗有的合法财产,则按照继承法作法定继承。考虑到陈老太另外一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遂法院判决有茅家姐弟各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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