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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飞:保障律师权利即维护公民权利
www.110.com 2010-07-21 14:58

“任何法律都不过是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书”,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之新,必然体现为权利义务之新。新法增加、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着重解决了“会见难”、“阅卷难”等长期存在于律师界的“老大难”问题,并增加了“个人可设律师所”、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等内容。新法着意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样的判断没有问题,但新《律师法》的意义又绝非局限于律师群体本身。

  通俗地说,律师与教师、医师一样,是靠某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人。教师教育我们的孩子,医师保证我们的健康,律师则手握法律为我们保障权利提供帮助。社会越文明,各种法律规章就越是浩如烟海,普通公民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此皓首穷经。社会分工将一群人与另一群人推远,同时又将所有人联络在一起,律师与每一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或许不同的人对律师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就社会整体而言,律师的出现和存在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从本质上说,律师仅仅是公民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群体的重要收获,更是公民权利保护所获得的重大进步。“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曾是律师面对的三大难题,修改后的新《律师法》则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方面的权利。这样的改进当然为律师的代理或辩护工作铺平了道路,但律师显然并非新法的惟一受益者。会见、阅卷、取证,这与其说是律师的权利,不如说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作为代理人和辩护人,律师此前所面对的难题,恰恰是公民合法权利难以落实的明证。新《律师法》为律师赋权的同时,也是在为公民赋权。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是仲裁者,检察官和他背后的警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律师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如果说这是一架天平的话,长期以来它倾向于公共权力一方。这其中不仅有急于惩处犯罪的正义观偏差,而且很难改变个人面对公权力时的绝对弱势。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者,在阅卷、取证等方面与检察官相比,显然处于不平等地位,甚至有可能因为辩护中的“出格”行为被追究刑责。新《律师法》的实施,通过落实包括辩护言论豁免权在内的执业权利,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关系的实质性平等。强势的辩方将提供更加有力的辩护,也会对公诉方形成倒逼,促使公共权力走向严格执法、文明办案,这一点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而言同样有重大意义。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新《律师法》同样明确了律师所要履行的义务。于相对关系人面言,一方的义务很可能就是对方的权利。新法规定,律师必须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于那些因为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人来说,律师的这一义务无疑是他们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样,律师因为职业的便利,往往获知当事人的不少隐私。新法明确他们有替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是侵权行为,将会受到法律追究。类似规定,从律师一方看是规范这一职业的必然要求,从公民一方看则是保障合法权利使然。

  在文明社会当中,律师被期许为一种法治的力量,设计这一角色的本意在于维护公民权利。基于此,公民应当为律师的扩权而欣慰。基于此,律师更应以维护公民权利为担当,以更大的自主与自由为保障,自觉在法律服务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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