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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2)
www.110.com 2010-07-12 14:20

  英美法系国家鉴定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鉴定人的当事人化”,控辩双方掌握鉴定的主动权,双方各自选任本方鉴定人,实质上是把鉴定人当做于本方有利的一种证据来源。这种鉴定制度的设置,可以通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竞争促进鉴定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可以借助处于对立面的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机制,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在程序上,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其缺点是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使原本繁琐的诉讼程序变得更为冗长,鉴定人当事人化所带来的鉴定结论具有极大的倾向性,一些品行不佳的鉴定人甚至有意识地提供虚假的鉴定结论,因此人们对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深感怀疑,从而使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

  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之所以存在上述差异,除了法律传统、诉讼模式等方面的差距外,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两大法系对鉴定制度性质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居于中立地位,运用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补充法官专业知识之不足。鉴定被视为一种证据调查方法,其任务是协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而英美法系则将鉴定人(一般称“专家证人”)视为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其鉴定结论与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鉴定被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证据方法,同样需要经过陪审团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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