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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比较探析
www.110.com 2010-07-12 14:20

 在民法中,代理是与自理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根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还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本文就这两种代理形式的有关问题进行比较探析,以全面理解和掌握我国代理制度的内涵。

  ?ヒ弧⒋?理在法律上的体现

  ?ジ?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人只有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才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直接代理这种代理形式,没有间接代理形式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在单行法律及行政规章中确立了间接代理制度,原经贸部1991年8月2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15条进一步规定:“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达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因此,我国外贸代理制确立了代理人(受托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外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间接代理形式。事实上,我国间接代理制度在其它行政规章中也有体现,如中国人民银行银条法(1992)13号《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委托贷款行为与《民法通则》的代理制度不同,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又如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所以,金融机构接受委托贷款协议的贷款及期货公司的期货买卖也是一种间接代理。

  ?ザ?、代理权的取得

  ?ゴ?理权的取得是产生代理的基础,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有取得代理权的共同基础及形式,二者均可因委托合同产生,但二者又有不同的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64、65条规定,直接代理的代理权可通过委托、法定及指定而取得,相应称为、及指定代理。

  ?ゼ浣哟?理权的取得,依《对外贸易法》第13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的规定,原经贸部的《暂行规定》第5条“委托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及中国人民银行银条法(1992)13号“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贷手续”等规定。间接代理的基础只能是书面的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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