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www.110.com 2010-07-12 14:08
关于范围(职责),我国《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见,这一规定是很原则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范围(职责)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范围(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指对其身体健康的保护,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2)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4)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作为监护人的配偶侵害了被监护人婚姻方面的合法权益,如与他人通奸、虐待被监护人等,则被监护人的父母有权首先诉请变更监护人,然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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