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振达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联办一个养殖场,振达公司出资30万元,王某提供场地(折价2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获得的纯利由双方平均分配;如果发生亏损,由王某负责。合同签订后,振达公司按合同规定将30万元汇到养殖场的账上,并聘请本公司退休职工蔡某到公司任副经理兼会计,派工人李某到公司任业务员,王某出任公司经理。双方共同经营3年后,养殖场发生亏损。振达公司认为按投资比例原告应返还多投入的资金余额10万元,双方协商未成,振达公司提起诉讼。
争议?
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实为变相借贷。按照国家关于非金融单位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规定,振达公司的借贷属非法行为,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振达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具备联营的特征,应认定为合法的联营合同。而合同中的纯利润由双方平均分配,亏损由王某单方负责的条款属联营中常见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据此,养殖场对外的债务由双方各按50%分享或承担,王某应付给振达公司投资款5万元。
评议?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该案属于联营合同还是借贷合同的问题。联营合同与借贷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合同性质不同。联营合同是双务合同,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平行一致;借贷合同则是单务合同,出借人交付一定贷款后,即享有收回贷款和利息的权利,贷款人接受贷款后,即负有偿还本息的义务。其二,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联营合同的投资方出资后,不仅参加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且要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借贷合同出借方将款贷出后,只负责到期收回本息,对借款人的经营亏损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其三,合同期限长短不同。联营合同履行期限相对较长,借贷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短。共同经营与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是联营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联营合同与借贷合同的根本区别。其实借贷与联营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借贷要收取固定的利息回报,而不论经营者的盈亏;而联营则要承担经营成败的风险,没有盈利其投入的资金就没有回报。在外国有关合伙类型的规定远比中国广泛而灵活,如隐名合伙人等,有的只是出资而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对外也不承担债务,只是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此种灵活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社会的经济活动能力。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的联营的基本要件相应的更加严格。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保底条款的存在不能导致整个联营合同的无效,法律应从促进社会效益的角度从合同中排除同我国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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