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东阿阿胶公司诉称:“阿胶补血膏”是该公司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是知名商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仿冒、生产及销售。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冒用“阿胶补血膏”这一知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仿冒、生产及销售,误导消费者,造成市场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商誉,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其侵权产品“阿胶补血膏”,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福胶保健品公司辩称:1、(95)卫药中保证字第 021-1号《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是颁发给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而不是颁发给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的。被告认为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2、原、被告双方所生产的产品名称不同,原告生产的是阿胶补血膏,被告生产的是福牌阿胶补血膏,且福牌阿胶补血膏是知名产品,没有必要与原告竞争。3、原、被告双方生产的产品属于不同种类,原告生产的阿胶补血膏属于药品范畴,被告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福牌阿胶补血膏属于食品范畴,两种产品分属不同种类分属不同行业,无法形成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3月22日就阿胶补血膏这一中药品种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阿胶补血膏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限七年,于1996年3月22日至2002年1月19日止。 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1997年11月10日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生产的阿胶补血膏成份是阿胶、熟地黄、党参、黄芪、枸杞子、白术。功能与主治:滋阴补血、补中益气、健脾润肺。用于久病体弱,血亏目昏,虚痨咳嗽。
被告福胶保健品公司成立于1985年1月11日,其经营范围是:糖果、糕点、桔汁、阿胶制品(保健品、营养品)、豆制品、乳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被告于2000年2月20日发布了制造福牌补血膏的企业标准,并定于于2000年3月30日实施。被告于2000年2月16日获得平阴县技术监督局发放的食品标签审查认可证书上,其中福牌阿胶补血膏的标签审查号为27236-2000。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生产的福牌阿胶补血膏的外包装盒一个,被告对此无异议,承认是其产品使用的外包装盒。在包装盒上载明了福牌阿胶补血膏的配料是阿胶、熟地黄、党参、黄芪、枸杞子、甘草;适用人群是各种贫血、久病体弱、老年体虚,月经不调、痛经、产后血瘀、强脑力劳动、强体力劳动引起的血氧量供应不足,肿瘤放化引起白细胞减少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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