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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
www.110.com 2010-07-12 13: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鼓励、引导和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或家庭投资,以个人或家庭成员参加劳动为主,实行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的公民均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公民,凭书面申请、身份证、职业证明和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或住房证明,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七条  负责专项审批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公民申请后十五日内、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或当面口头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验照和变更、歇业、注销登记手续等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与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类型企业联合经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挂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自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理、收益权;

  (二)核准登记的名称专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除国家定价和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自主定价权;

  (六)依法决定帮手、学徒的劳动报酬及分配形式;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八)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九)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集资、收费、摊派和罚款;

  (十)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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