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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婴儿留医院 监护不力父母要付钱
www.110.com 2010-07-12 13:25

【案情回放】

  去年5月15日,刘女士在某妇幼保健院顺产一男婴。两天后,刘女士与孩子即出院。同月23日,刘女士与其丈夫周先生发现孩子颈部有一包块,便带孩子又到该妇幼保健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

  当日,周、刘夫妇二人以孩子的锁骨骨折系院方在接生过程中造成,便将其孩子放该院治疗,半月后治愈。此后,周、刘因要求院方承担其孩子因锁骨骨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与院方未达成协议,就未交纳任何费用离院,将其孩子滞留于妇幼保健院,时间长达一年。妇幼保健院该怎么办呢?

  【“12348”点评】

  依照我国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非因法定的理由,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周、刘是孩子的生父母,且具有监护能力,应该将孩子领回自行抚养。

  妇幼保健院无抚养婴儿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周、刘的孩子实施了看管,其行为属于。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周、刘二人是受益人,妇幼保健院有权要求二人偿付因该院看管他们的孩子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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