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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失踪祖父可代行监护职责
www.110.com 2010-07-12 13:25

  孩子的父亲失踪,祖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主动将抚养孩子的责任承担,11月15日,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在无棣县人院调解结案。不但孩子的母亲对老人的宽怀大度心存感激,乡亲们也对老人的行为表示赞赏。

  小亮的父亲王某于2000年2月26日下落不明;2002年8月3日,法院缺席判决小亮的母亲李某与王某离婚,小亮由李某抚养;李某于2002年12月6日再婚并生育小孩,家庭生活困难。10岁小亮的生活尤其是上学费用成了难题。此事被有退休金收入的小亮的祖父王某某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他主动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自己承担小亮的抚养义务。经法院调解,小亮随王某某生活,由王某某抚养。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在小亮的父亲失踪、小亮的母亲无力抚养他的情况下,小亮的祖父是可以代行职责,承担抚养义务的。当然,在王某某年老体弱需要照顾的时候,小亮也应该尽自己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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