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 什么是特别法?
- · 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
- ·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该不该
- ·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解释
- · 公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辞退
- · 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权力
- ·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
- · 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