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法规 >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采矿权(4)
www.110.com 2010-07-09 16:44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监理等支出,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中标、竞得无效,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