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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的救济(7)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2.改革诉讼制度。在我国现行家庭暴力诉讼中,一般采用自诉形式,使许多不懂法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或者受害人缺乏经济实力,无力提起自诉。因此,使应受惩罚者消遥法外。笔者认为,只有公诉机关根据受害人的行为能力与施暴者的侵害程度与情节,强制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受害人提起自诉两种诉讼相结合,才能确保受害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注 释:

  [1]2001年3月2日《中国青年报》调查报告

  [2]丽贝夫.丁.库克 黄列译《国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负有的说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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