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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我省法院的正确实施,根据院领导的安排,研究室派出由陈国庆、林春云组成的调研组分别到新华区、振东区、琼海市、万宁市、三亚市、保亭县、五指山市、琼中县等法院及省妇联调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其内容包括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我省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何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中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遇到什么问题,如何把握,如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界定及财产、子女抚养等的处理问题,在家庭中出现《婚姻法》第四条的现象应如何处理,在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使探望权”、法院对探望权作出裁决后,但履行中出现障碍,应如何解决,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未提出让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事后又要求损害赔偿的怎么处理﹖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作出处理后,另一方认为不属日常生活所需,应如何界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如何把握﹖不能结婚的疾病是否与未修改前一样认定等。

  从6月初开始,调研组陈国庆、林春云两位同志分别对全省22个基层法院的审判情况作了初步了解,之后,确定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按发达地区、中等地区及落后贫困地区进行分类并有选择地进行调研。确定调研地区后,调研组先电话通知被调查法院,告知他们调研的内容、并要求他们认真准备材料及相关案例。调研组每到一地,均邀请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民庭庭长及民庭审判业务骨干、研究室主任及调研骨干等召开座谈会,采取听汇报、阅案件、个别交流,提问并讨论,集中反馈意见及解答问题的形式了解情况,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调研组帮助拓宽审理思路并提出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审判意见。此外,调研组还就法院调研的情况汇总后,及时跟省妇联沟通,就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到省妇联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妇联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反馈,进一步了解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情况,以进一步丰富调研工作的内容。

  半个多月以来,调研组比较全面、深入地对新婚姻法实施一年多来在全省基层法院出现的新动向进行调查,在调查中,查阅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0多件,召开座谈会10次,个别谈话70人次,翻阅收集材料上百份,同时对全省基层法院一年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5000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了有选择的调查分析,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新对策进行了初步思考。

  一、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及其成因

  (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诉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新婚姻法实施一年多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特别是女方作为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居多。如万宁法院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所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案件有69件,占其间离婚案件的75%。对此类案件,万宁市法院立案庭及基层人民法庭按《婚姻法》第八条的精神在受理前依法告知原告补办结婚登记,但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因此,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类案件在三亚、五指山和振东法院也不少。经初步调查研究,我们分析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法制观念淡薄,婚姻登记意识淡漠,以为只要按当地婚俗举行婚礼,过门同居,生儿育女,便是夫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走入了婚姻认识的误区。二是有关部门对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致使人们尤其是妇女对未办结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三是诉请离婚的原告与被告往往感情不和,关系紧张,情绪对立,有的甚至已分居多年,离婚心切,企盼人民法院尽快判离或解除同居关系,不愿与被告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如万宁市法院今年4月在审查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审判人员告知原告钟某应依法补办结婚登记,钟某回答说:“我是个弱女子,来法院打官司就是为了离婚,尽快结束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以解除痛苦,我与被告刘某已分居两年多,根本不可能与男方一道去补办结婚登记,要求补办的规定太不现实,也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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