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观点是补偿标准可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房改房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或已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人民法院可以该房上市交易价?熂词谐〖郏犂慈范ǜ?予对方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第二,对于其他的房改房,可由房改售房评估机构依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考虑房屋折旧及调整系数?熑绲囟巍⑸枋?、朝向、层次、装修等?犚蛩兀?以确定房屋价格,再由取得房屋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比例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这种作法既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又比较切实可行。[5]
3.竞价分割法。即由法院主持,对双方争执的房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的方法,由最高出价方取得房屋产权,另一方只得到相应的补偿。采用这种方法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双方争要房屋的态度坚决;②双方相互同意;③双方住房、经济条件基本相同;④不违反“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抚养子女方、妇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
4.暂时居住法。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在一定的时间里难以找到另外的住处,可以依双方协商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由取得房屋方允许其暂时居住,暂住方在该期限内原则上要交纳与房屋租金相当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6]
参考文献:
[1]刘兆年:《“部分产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第100页。
[2]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44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国家保障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3]参见王欣:《试论离婚诉讼中房改房的性质及处理》,载《山东审判》1999年第1期,第44页。
[4]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熁Ω叻ǎ?1996]250号?牭?9条的规定。
[5]参见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九条。但该条仅对离婚时对部分产权分割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而忽略了全部产权的情况,且没有考虑到所购公房的使用年限、陈旧程度、地段、朝向、层次等因素的影响结房屋价值的影响,故笔者对此给予了重视。另外,本文所提两种情况没有计算政府给予的优惠、折扣等因素,不会损害未得房屋一方的利益,而后一情况的补偿数额便是介于市场价和优惠价之间,为大多数家庭能够接受,保证了它的切实可行。
[6]参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
赖徽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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