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还是仲裁?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我见(6)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1)、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如果商标权人未提出任何足以证明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构成恶意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其自身的利益因被投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即可直接认定商标权人的投诉本身已经构成反向域名侵夺,从而驳回商标权人的投诉。作为被投诉人可以此为抗辩理由。
(2)、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
目前,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全部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域名数量也不加任何限制,这使得所有商标权人有可能在其自己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随时申请将其所拥有的全部商标注册为域名。如果作为投诉人的商标权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申请了域名注册,表明其完全有机会将自己的全部商标都注册为域名。在这种情况下,若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与其提出投诉时依据的商标不相同,也没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说明其无意将相关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而当他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串注册为域名时,其再行提出投诉,说明其本身即具有某种程度的“恶意”。除非专家组确信,其当初之所以未将有关商标注册为域名,确实有适当的理由。
(3)、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可以这样说,在立法上,域名相对于商标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如果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的获得(以其获得核准之日为准)仍然迟于域名的注册,即域名注册在先商标权获得在后,即使有关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因其构成了“反向域名侵夺”而应驳回其投诉请求。笔者所代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即存在此种情形。
具体案例中也会涉及到国外商标与中国域名的注册、使用之间的争议,这种情况下,判断该商标能否对抗注册域名的时间标准不应当是其在国外获得保护的时间,而应当是其在中国产生了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时间,即在中国注册为商标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只要该时间迟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时间,也应属于“反向域名侵夺”。
在司法实践中,以2002年为例,“解决中心”共审结域名争议案件30件,至今尚未发生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去法院诉讼的情形。由此可见,由CNNIC授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我国目前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机构,其程序在专业、快速了断域名争议方面颇具特色,尽管她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而当争议一方的投诉主张包含对商标是否为驰名的认定,或者诉求不仅仅是域名的注销或过户,还期望获得经济上的赔偿,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选择法院来实现域名争议解决的最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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