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
www.110.com 2010-07-05 13:4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 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 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机服务构 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 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机服务构 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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