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强对再就业工程的法律对策研究,既是当务之急,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一、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目标模式
确立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目标模式,就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把在岗与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统统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以达到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安定在岗人员,预防下岗失业;改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障;同时搞好再就业工程的执法司法工作,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法律监督力度,使再就业工程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确立这样一个目标模式,目的在于保障下岗人员的合法权益,达到安定社会扩大就业,实现法治。这个目标模式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安定在岗人员,预防下岗失业,这是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目标模式的前提。国家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在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例如,以立法方式确认在岗人员的聘用条件、方式、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确认职工就业后的各方面权益,特别是加强在岗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在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增强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适应能力,预防下岗。
第二层次,改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这是推进再就业工程中法律目标模式的核心。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再就业工程的探讨仍限于政策研究和实践处理上,对这方面的法律对策研究仍很不足。特别是对再就业工程中如何通过法律处理政府与“关、停、并、转”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与下岗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确立这样一个目标模式,就是要依法明确政府、企业、职工三者在再就业过程中的责、权、利。
第三层次,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这是推进再就业工程法律目标模式的保障。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必须关注那些因不具备重新上岗能力的失业人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问题,关心他们的生活、医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这是保持社会安定的重要一环。这个目标如果不能很好解决,不仅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更谈不上社会安定与实现法治了。
以上三个层次的目标模式是内在统一的,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再就业工程都无法顺利实施。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直接目标。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确立这个法律目标模式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解决下岗职工的重新择业和上岗,不能仅靠政策手段,应该依据法律,依法办事,切实以法律为武器保障下岗职工在重新择业过程中方方面面的权益。
(二)关键环节。以法律方式确立的再就业工程的目标模式,应力求解决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本文认为,为使再就业工程纳入法治轨道,关键是明确政府和企业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来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这样才能达到“抓标治本、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操作方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模式,要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个环节上下功夫。特别是当前再就业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法律不健全;执法,司法环境较差;法律监督力度不够等因素,已经严重影响了再就业过程中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把法律目标模式贯彻到具体的再就业过程中去。
二、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框架构想
本文对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框架构想,主要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才能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再就业工程遵循法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在岗,下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1、加强宏观调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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