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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的解除(2)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在适用此条款时出现的问题往往是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面对市场竞争,很多企业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常常以所谓 “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为由,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目前对何谓严重违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规定,致使在适用该项条款时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对于违纪的严重程度,应综合企业的性质、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职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断,而不能完全按照企业内部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应当认为,法官在长期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形成的认识是判断此类纠纷的最好准绳,由于个案的不同,处理的原则也会有不同,但是只要法官客观独立地作出了判断,这个判断就应该是公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是由于劳动者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时方可适用。在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未给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引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实务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对此项规定应作宽泛的解释,如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法院等执法部门拘留,用人单位也可以适用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与此条规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向有关部门赔偿。这说明,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有权适用该条款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适用该条款。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劳动者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在第31条和第32条是关于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劳动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之后,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按《劳动法》第32条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笔者将就上述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1)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如果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在劳动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义务之后,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只有在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4条第2款中对此有一定反映,该款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文的规定似可以推出,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但是,理论界大多对此持反对意见,主要观点是,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未规定“违约金条款”。出发点主要是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不能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地位抗衡。用人单位处于的优势地位很容易让劳动者处于“违约”状态,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利。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如《日本劳动标准法》(1976年)第16条规定,禁止雇主签订预先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金额的合同。我国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中未明文规定“违约金”条款,同时也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达几万元之实例,对用人单位来说,不难支付,但对劳动者来讲,显然是困难的。因此,劳动合同不宜采用“违约金”形式承担经济责任。法律对此应明文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依《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只要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就可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在人力资源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而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无条件预告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加重。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劳动者可依单方意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显然是失衡的。虽然,从整体意义上讲,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实践当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却大多数是炙手可热的人才,因此,从企业的角度,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在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约定的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应该是公平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辞职的,应支付用人单位一定的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亦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就应认为是公平的,它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有效条款。这样的规定,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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