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三)第三个突破

  第三个突破,是将隐私权的保护从间接保护改变为直接保护。我们知道,《民法通则》在规定人格权当中没有规定隐私权,到了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的时候就发现,其实很多人的诉讼中都提出的诉讼都涉及到隐私的保护问题。这样的问题究竟应当怎么办?最高法院就采取了一个办法,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当中提出来侵害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可以按照侵害名誉权来处理。这种说法在比较法上来说,是一种间接保护方式。隐私权这个概念在人格权法当中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一个概念,大约是在1890年的时候,两个美国人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提出这个概念以后大约经过了四十多年的时间才过渡到司法实践当中的法律保护。

  美国法确立了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以后,影响到了全世界。到了今天,隐私权已经是人的一个最重要的人格权了。在接受美国法的人格权这个思想的时候,一些比较开放的国家就采用直接的方法来保护,直接确认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侵害了隐私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直接保护方式;有一些国家法律比较保守,不能直接确认隐私权,就适用原来有关法律保护的规定来保护隐私权。比如英国,英国到了今天还是用间接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采用了诽谤法等来保护隐私权,没有直接确认隐私权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我们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在1988年的司法解释当中以应急需,提出了这个方法,即采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隐私权,这就是一个间接保护的方法。间接保护方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不完善。隐私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能够保护哪一部分呢?大体上可以保护到私人活动,私人活动一般涉及到比较私密的,很多是涉及到名誉评价的问题,把这个私人活动泄漏出去,可能会造成名誉权的损害。但是私人资讯、私人信息这一部分能够造成名誉权的损害吗?一个女人三十岁硬是打扮成二十岁,你就是把这个信息泄漏出去,也不能造成名誉权的损害。所以,间接保护方式保护不了私人信息。另外,私人空间原则上也不会造成名誉权的损害,私人空间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空间,一部分是实体的空间。实体的空间比如卧室、住宅,假如有人侵犯到了你的实体空间,构成名誉权的损害吗?可能构不成对名誉权的损害。抽象空间则是日记。名誉权的保护可以适当保护抽象空间,思想的空间,比如在日记当中记录了一些隐私的活动,如果被他人泄漏出去,可能会造成名誉权的损害。所以,适用间接方法来保护隐私权,只能保护隐私权当中的一部分,大部分隐私权的内容得不到保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