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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译文)(1)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第1编 总则

  第1章 基本规定

  第1条 民事诉讼立法

  1、在具有普通管辖权的联邦法院钟的民事诉讼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司法体制法”、本法典以及依照以上法律而制定的其他联邦法律规定,治安法官的民事诉讼规则还由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治安法官法”规定。

  2、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的民事诉讼规责,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3、民事诉讼程序依照在审理和解决案件、实施某些诉讼行为或者执行司法决议(司法命令、法庭判决、法庭裁定)、其他机关的决议时有效的联邦法律进行之。

  4、在对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缺乏诉讼法规范予以调整时,具有普通管辖权的联邦法院和治安法官(以下简称法院)则适用调整类似关系的规范(法律类推),而在此类规范也不存在的情况下,则从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公正审判的原则出发审理案件(法的类推)。

  第2条 民事诉讼的任务

  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正确和及时地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维护公民、组织的被侵犯的或有争议的权利、自由与合法利益、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县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他人的被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和利益。民事诉讼应当有助于巩固法治和法律秩序、预防违法行为、培养对法律和法庭的尊重态度。

  第3条 诉权

  1、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民事诉 讼立法规定的规则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对受到侵害的或有争议的权利、自由或合法利益的保护。

  2、放弃向法庭起诉的权利无效

  3、依照双方的协议,由法院管辖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在第一审法院作出可以结束民事案件的实质审理的司法决议之前,可以由双方转交第三人法庭审理,如果联邦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话。

  第4条 民事案件的提出

  1、法院依照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人的申请,提起民事案件。

  2、在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以申请人自己的名义提出以保护他人的、不特定的人群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或保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市县组织的利益。

  第5条 只有法院有权进行公正审判

  对由普通管辖权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只有这些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之。

  第6条 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

  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在所有公民无论其性别、种族(раса)、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上的地位、对宗教的态度、信仰、所属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情况,也包括所有的组织,无论其法律组织形式、所有权形式、所在地、隶属以及其他情况,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第7条 民事案件的独任审理和合议审理

  1、在第一审法院的民事案件由这些法院的法官审理或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中以合议庭审理。

  2、如果在本法典赋予法官独任审理民事案件和实施单独的诉讼行为的权利,则法官应以法院的名义行使。

  3、对治安法官未生效的司法决议的上诉案件由相应的区法院的法官依照上诉程序独任审理。

  4、在上诉审和监督审法院中的案件由法院以合议庭审理之。

  第8条 法官独立

  1、在进行公正审判时,法官独立且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法官在排除单方面影响的条件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禁止任何对法官公正审判活动的干涉且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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