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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仍然以案说法。

  原告在某储蓄所分4次共定期存款8000元,存单由原告保管。其中两张存款单预留印鉴,凭印鉴支取。1985年8月22日,有人持该4张存单及原告的户口簿到粮店街储蓄所提前全部支取。储蓄所因该人未带原告的印鉴,只核对原告的户口簿而未验该人的身份证件,当时支付2张未留印鉴的存单,另两张未予支付。该人第二天持原告的图章来领款,因与预留印鉴不符而未予支付。第三天,该人持一经过涂改的证明公文来取款,储蓄所予以支付。前后共支付本息1万余元。1985年11月150,原告发现存单丢失,即到储蓄所挂失,方知存款已被冒领,原告报案未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粮店街储蓄所赔偿其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5号复函对此案批复:由于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的1万余元存款(包含利息)被冒领,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31条的规定,储蓄所对原告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上确定当事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主要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法律上以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要件的总和作为其构成要件;数个不同当事人皆有过错时,加害人一般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则必须就其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理由负举证责任。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表明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和不可原宥性,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作为责任标准具有很强的逻辑吸引力。一个人应该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这甚至无需三段论推理。它似乎是一种自然法则或纯粹是一种常识。一个人应对因其过错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这也是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时与深深扎根于我们心中的惩罚观念紧密相联。因此,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还具有完整的道德意义。[1]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与刑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不同,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都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而且过失的过错是民事过错的主要形式,

  过错的确定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问题是,过错毕竟是人基于大脑神经的运用而产生的纯主观意识,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在一项行为发生之后企图再去回复或探求行为人当时脑袋瓜里的“一闪念”,这其实是根本做不到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上过错的确定其实注定只能是一种推定,是从一定的标准出发,综合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进行的假设论证。

  因此确定过错的关键,在于应以何种标准来判断过错。民法学上历来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方法。所谓客观标准,是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所谓主观标准,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比较而言,两种方法各有其合理性,但也都存在局限。总的说来,在民法中一般注重运用客观标准,这样既简便易行又较为准确,同时也能够为行为人确定明确的行为标准。

  典型的客观标准,就是虚拟的标准人的行为标准,依据该内在人认定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在法律上拟制出一个标准人,以该拟制的标准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若一个标准人置身于行为人造成损害的环境中,不会象该行为人那样行为或不行为,则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反之就没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客观标准,就是要以一个合理的预见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标准,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为有过错。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实务中,应首先根据一般人的个人才能和活动能力,决定在当时情形下能否达到这种认识或作出这种努力。对负有特殊义务者,还应根据其实际智力和能力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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