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客体(3)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时效客体法律规定上的差异,是由两大法系各自的法律传统造成的,但二者在最终效果上可谓殊途同归。由于我国民法基本上是继受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因此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应认为是请求权而非诉权。
三、对诉讼时效客体的具体分析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及形成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因一方之行为而使某种权利发生或消灭之权利。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则支配权(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不适用之。其中对于形成权有除斥期间可加以适用。
“请求权”(德语Anspruch 英语claim)一词,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Windscheid)在对罗马法诉权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最早是由《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项加以规定的。台湾民法学者曾世雄先生将请求权分为“正态面性质之请求权”与“负态面性质之请求权”。所谓“正态面性质之请求权”即具原权利性质之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所谓“负态面性质之请求权”即具救济权性质之请求权,包括人格权之请求权、物权之请求权、准物权之请求权。前者或后者视情形而定者,有身份权之请求权,其中抚养请求权属于前者,夫妻同居请求权属于后者。 由于请求权是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其内容 ,因此依据请求权所表现的权利的种类的不同,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下面笔者将按此种分类依次论述之。
(一)债权请求权
根据债权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请求权分为:1.基于契约之债的请求权,包括给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定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而生之债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而生之债的费用补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而生之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据债权请求权发生的层次的不同,债权请求权又可以分为两类:1.作为债权的主要内容的给付请求权,又称为“第一次的请求权”;2.当因原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称为“第二次请求权”。债权的清偿规定期限的,在期限未届至前“给付请求权”无从发生,必须等到清偿期届满之后才能发生;债权人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损害时,还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而言,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但必须注意的是,有的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如已开始则中止。这些债权请求权主要有:1.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包括存款及利息支取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2.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包括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3.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5.债务人享有债权上的用益权的;6.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之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可分为三类: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乃学术上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也是研究诉讼时效客体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此,笔者先进行比较法上的观察,而后提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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