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0 15:32
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的设想、即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进行抗辩,然后由人民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9]该观点有可取之处、但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不协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特别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撤销裁决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而撤销裁决案件则是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但也存在共同之处,如一审终审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出现与生效判决事实或者原因相反的事实或者原因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②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一审终审,不能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也不受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即使裁定是错误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撤销、对此的救济方式只能是裁定生效后,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重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适用何种程序对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审理,取决于两个前提:其一,保证仲裁的效率性和公正性、效率性表现在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权,使得仲裁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程序简便、结案迅速、节省时间与费用的优点、但同时,如果缺乏公正性,效率再高的仲裁,也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二,司法审查是保证仲裁公平正义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必要手段和保障、在上述二个前提下,设计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程序,就有了明确的价值目标的取向、因此,笔者将该程序作如下设计:该程序为特别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的申请书须列对方为被申请人,并根据对方人数提出相应数目的副本以送达对方、举行听审方式,③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是否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举证和质证,合议庭进行认证、进行听审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不适用调解方式、④合议庭在合议的基础上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三)重新仲裁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了重新仲裁决制度、即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上述规定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是:1、在何种情形下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2、仲裁庭重新作出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司法审查?
问题一,仲裁法没有作具体规定,通常由人民法院来掌握、通常认为,对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10]有的学者除了同意上述三种情形外,认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11]笔者认为,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属于仲裁庭无权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不能使仲裁庭取得仲裁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对超过仲裁协议的商事争议事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但与通知重新仲裁没有关系、因此,该情形不能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为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问题二,仲裁庭重新仲裁作出裁决,可能发生以下结果:一是全部改变了原来的裁决,即与原裁决结果相反;二是在程序上纠正了原裁决的错误,与原裁决结果相同;三是仲裁庭仍坚持原判决意见,虽重新仲裁,但与原裁决结果相同、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出现了两个生效的裁决、只要仲裁庭重新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就要驳回申请人申请、对仲裁庭重新作出的新的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该裁决行使司法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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