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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及法条对照(七)——民事法
www.110.com 2010-07-12 16:03

  考点记忆]

  一、特征:

  1、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这是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实施行为不要求必须有意思表示,通常是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法律规定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违约、、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3、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二、几种主要的类型: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以行为成立依几方意思表示为标准)

  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如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

  多方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而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并。

  2、有偿行为、无偿行为(以当事人是否有对待给付为标准)

  有偿行为是有对价的行为,一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如买卖

  无偿行为没有对价,一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如赠与

  3、诺成行为、实践行为(以行为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诺成行为是指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如赠与;

  实践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质押、定金。

  三、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可能、确定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种类类型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

  2.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1. 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约定、合法。

  2. 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 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1.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应该为期限。

  [相关法条]

  《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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