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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疑:混合过错责任应分清楚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周晓同志:

    今年10月22日,我在W证券公司开立B股账户,因W证券公司当时还没有B股业务资格,其借用C证券公司的席位,因此办理开户手续需要两天时间。10月24日,当我去W证券公司取B股账户时,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了。

    W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我已经开过B股账户,不能再办理了。经查证,确实有人以我的名义开立B股账户。针对这一盗用行为,我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后查出责任人为C证券公司。我希望负有责任的C证券公司能赔偿我一定的交通费、电话费、咨询费和误工费损失,但遭到拒绝,我该怎么办?(青岛  尚女士)

    尚女士:

    假定你的叙述属实,现答复如下:

    你与C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发生的纠纷是在你开办B股账户时发生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B股(系外资股一种)时,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相关许可证方可取得外资股经营权,而享有经营权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办理B股开户手续时,至少需要申请开办B股账户的自然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现时持有的一定量的美元存款凭证方可办理。根据你在信中所述纠纷发生进程本律师认为:你所开户的W证券公司并不享有法定的外资股经营权,W证券公司与C证券公司公司就借用C证券公司公司B股席位进行合作的做法是违法的。对W证券公司不享有外资股经营权,你作为投资者也是知情的。作为投资者,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你所需要服务范围的证券公司开户,当你了解W证券公司不具有外资股经营权时,你依法应另择有B股经营权的证券公司,而你却决定仍在无法定权限的W证券公司开办B股账户,故此纠纷你是有一定责任的。W证券公司与C证券公司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规定,对此纠纷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混合过错责任案件,你可以根据损失的具体大小,在你与W证券公司、C证券公司的责任中适当加以分担。若W证券公司和C证券公司拒绝就其在分担部分负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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