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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撞破画廊玻璃受伤 混合过错各自担责
www.110.com 2010-08-07 10:52

  耄耋老人顾老伯怎么也未想到,欣赏艺术画廊作品时,竟然撞上一尘不染的橱窗上玻璃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腿股骨头股骨颈骨折。他把该画廊所有者――上海艺术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提出医药费、护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等近6万元的巨额赔偿。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艺术公司赔偿顾老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合计人民币14891.44元。

  2008年10月11日晚,顾老伯途经艺术公司画廊时,不慎撞上跌倒受伤。事发后,画廊工作人员曾问询顾老伯相关情况,但双方当时并未报警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次日,感到不适的顾老伯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腿股骨头股骨颈骨折,即入院手术治疗更换了人工股骨头。同月31日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护工费1.4万余元。

  2008年12月末,顾老伯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称,他在浏览橱窗内作品时,因该艺术公司没有在通体落地玻璃墙安装警示标志,导致他撞倒受伤,造成腿部右侧多处疼痛难忍,次日即被医院诊断为骨折,更换了人工股骨头。他认为艺术画廊为求整体效果美观、新颖,以达到吸引人气的目的,这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自我推广方式,但作为该画廊负责人,也应考虑到通体落地玻璃墙在晚间,特别是画廊灯火通明的时候,极易让外面的人在视觉上产生误差,认为可以从通体落地玻璃墙处的位置通过,遂向法院提出巨额赔偿诉求。

  法庭上,该艺术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表明顾老伯的受伤与公司之间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首先,顾老伯撞到的玻璃为整块玻璃,上面确实没有警示标志,但从该结构看该处为窗而非门;其次,艺术公司的画廊非对外营业场所,只有受到邀请的人才可以进入;再次,当时公司工作人员曾经出门观看过,没有看到顾老伯的头部被撞,顾老伯也没有举证是如何被公司玻璃所撞的。

  法院认为,为证明83岁的顾老伯头部撞到艺术公司画廊玻璃墙,他提供了两位证人到庭作证,证明顾老伯在看画廊时,撞倒了玻璃墙退后,又撞在后面的自行车上摔倒,顾老伯即表示人还可以,就是手部和腿部感到疼痛,之后一个阿姨把他抱到出租车上离开回家。

  法院以为,艺术公司在画廊外墙上的通体玻璃上未设置警示标志,而顾老伯在走近画廊时也疏于观察均有过错,这在法律上属于混合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遂判决由顾老伯自行承担40%的责任,该艺术公司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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