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子经营者主观上有过错。
怎样认定种子经营者的过错?一是要以种子经营者不履行种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基础。二是种子经营者的过错,包含着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要注意加于区分。三是可以考虑适用过错推定方式。只要种子经营者有违法事实存在,就可以推定种子经营者具有过错,只有种子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
二、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处理。
(一)因种子经营者违法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的处理。
种子作用者应首先要求种子经营者派有关人员到现场考察,及时向农业部门反映情况并保护好现场和证据,并在委托种子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同时,申请损害发生地的种子管理机构依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损害事实和原因进行鉴定。然后可依据检验检疫和鉴定结果及《种子法》设定的因种子质量引起民事损害的赔偿主体特定和追偿制度,采用下列方法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妥善解决;向农业部门投诉协调解决;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如果是农民自己的原因所致,种子经营者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因法律事件引起的损害结果的处理
因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所造成的作物减产或者品质下降而减收,只能通过农民个人抗灾自救、政府减灾赈灾、参加农业保险、技术措施预防、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措施来解决,种子经营者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三、强化种子使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种子作用者要不断提高法商,增强维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努力防止因使用种子引起民事纠纷的发生。
(一)到正规、可靠、合法和信誉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种子经营单位购种。
(二)购买的种子必须是经加工、分级和包装,附有标签的种子,并可向经营者索要品种说明书和购种凭证,询问品种的特征或特殊的栽培要求。
(三)一定要购买自己需要的、市场要求的、农业部门推荐的对路品种,切不可轻信广告和传言。
(四)保管好种子的包装袋、发票、标签和品种说明书,并留少量种子保存以备发现问题时用于检验和鉴定。
(五)加强农田基本建设,科学栽培管理,努力减少因不当栽培措施或自然灾害、生物灾害造成的生产损失。
(六)如发生生产损失,即时向农业部门投诉,依法维权。
(作者单位:湖北省松滋市农业局)
- 上一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 下一篇: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相关文章
- ·经营农作物种子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判定及处
- ·民事研究:侵权责任法规定三高危险责任应当更合
- ·侵权责任法草案四审 民事权益增“婚姻自主权”
- ·浅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分别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之完善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之完善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 ·行政合同违法行政机关应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 ·客运中造成的人身伤害,适用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 ·免费搭车与侵权民事责任无关
- ·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 ·引起民事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