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盛先生在一家小饭店就餐,在使用店内卫生间时摔倒致伤。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院对这起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盛先生饮酒过量摔倒致伤,故对其赔偿之诉,法院不予支持;饭店老板张先生适当补偿盛先生经济损失3500元。
2007年7月7日傍晚,42岁的盛先生与4、5位朋友一起来到张先生开设的小饭店就餐,用餐后2小时左右,盛先生在酒后上店内卫生间方便,不慎摔倒在地,地上都是酒味和喝醉酒吐的脏物。盛先生被他人发现后经送医院诊断,盛先生左髌骨骨折,花费医疗费3219.50元。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盛先生之伤进行鉴定,结论为左髌骨骨折,尚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同时,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发时小饭店卫生间内地砖上铺设有防滑塑料垫,并设有“地滑当心”的警示标志。
庭审中,盛先生诉称,自己在张先生开设的饭店就餐,在使用店内卫生间时,不慎踩在卫生间的脏物上摔倒,造成左膝盖骨折,故请求判令店主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张先生针对盛先生的诉求则辩称,盛先生本人因喝醉酒在使用卫生间时摔倒致伤,责任不在自己,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提供了二位证人证言,以证明当时盛先生的醉酒的前因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先生在使用饭店卫生间时摔倒致伤,系双方不争之事实。而店内卫生间地砖上铺设有防滑塑料垫,并设有“地滑当心”的警示标志,应当确认张先生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相关证据也证实,盛先生当时饮酒过量,在酒精的作用下摔倒致伤,因此,其要求张先生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之诉,法院难以支持。鉴于盛先生的伤害结果产生于张先生开设的小饭店内,张先生作为店主,对其服务对象在店内所遭受的损害,应从人道主义出发,予以适当补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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