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事责任 > 违约民事责任 >
法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及法律效果
www.110.com 2010-07-13 10:00

  ---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

  ---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或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  -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解除权的行使法律效果

  --对将来发生效力

  --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

  --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